律师法律扶贫的工作方法探讨
宁艳丽
摘要:十八大以来,国家对于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为响应国家号召,全国各地均纷纷开展了各种扶贫措施,而法律扶贫则被视为扶贫常规化手段被广泛应用。我国各个省级司法厅均落实了具体的扶贫计划方案,充分调用律师资源,为各个地区提供法律服务。本文结合法律扶贫工作的开展现状,简要分析了法律扶贫所存在的障碍和问题,阐述了精准扶贫与法律扶贫之间的关联性,最后提出了法律扶贫的工作方法,以期为相关工作者带来一定的工作参考。
关键词:律师 法律扶贫 工作方法
作者简介:宁艳丽,泰安市宁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扶贫的障碍和问题
(一)法律服务力量不足我国各个省份的经济发展状况,其对于法律服务机构的需求量有着本质上的差异性。从整体角度来看,全国各地均存在法律服务力量不足的现状,无法满足贫困人口对于法律援助的基本需求。从法律服务机构的角度来看,常规概念中的律师事务所不愿意全面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当中,这主要是因为相关案件标的较小,收费也相应较低,且律师事务所本身就不会立足于乡镇,这也造成了乡镇地区缺乏律师事务所的现状。而从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角度来看,人员配置不足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化的现象,且在法律援助需求量与日俱增的背景之下,其无法为贫困人群提供系统的法律服务。而在最基层的村一级当中,村干部是为贫困人群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由于村干部自身的综合素养较低,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无法合理运用法律调停,无法合理处置村民矛盾纠纷问题。
(二)贫困人群缺乏法律意识我国的贫困人群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在交通不便、远离城镇的地区最为常见。此类人群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其对于法律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解和偏见,甚至“关系大于法”的理念依然广泛存在。正因如此,多数贫困人群缺乏法律思维,缺乏学习法律的途径和使用法律的积极性,故其在面对纠纷矛盾时,首先考虑的并非是“法律”途径,而是通过人脉关系来尝试解决问题。此外,部分贫困人群对于信访工作有着较高的认可度,“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在遇到社会不公众问题时,往往习惯于通过寻找地方政府的方式来得到支持和干预,从而导致直接上访,越级上访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无法帮助其及时解决问题,反而降低了法律在贫困地区的作用和威信力。
[1](三)普法宣传工作不到位贫困人群自身的经济收入水平较低,其处于社会基层,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当贫困人群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一方面是不知道该如何解决问题,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解决问题;一方面则是没有经济能力用于解决问题。正因如此,贫困人群往往会优先考虑双方协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再选择上访或者忍气吞声,而后者的出现频率相对较高,甚至会出现通过极端途径来宣泄不满的案例。从某种角度来看,使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是“知法”,而贫困人群很难实现这一基本要求。这主要是因为贫困人群的受
教育程度较低,家庭条件较差,文化素养不高,甚至不乏“法盲”的存在。这些问题充分说明了基层普法宣传工作尚不完善,无法彻底深入到社会基层当中。
[2]二、精准扶贫与法律扶贫之间的关联性
(一)明确扶贫对象明确扶贫对象是实现精准法律扶贫的基本前提条件,其目的在于确定帮扶对象的贫困真实性,以保证法律扶贫能够帮助到有所需求的人群。在识别扶贫对象时,不仅仅要按照既定的流程来分辨扶贫对象,也要结合社会经验、工作经验对扶贫对象进行判断。从法律扶贫的实际开展现状来看,将辖区范围的贫困户以建档的形式进行统计,从而确定初步帮扶对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具备地方贫困户资质的人员,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直接省略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环节,且只要具备扶贫户资格的人员,则一律采取直接受理措施。与此同时,扶贫对象的确认不仅仅要依靠地方的贫困户档案,同时也要依据社会经验对帮扶对象进行审核和确定,在确定帮扶对象的确存在家庭贫困问题时,则需要及时给予法律扶贫帮助。
(二)优化扶贫制度从法律扶贫工作的实际落实情况可以发现,省级司法厅一般依据辖区范围的实际情况给出法律扶贫工作建议和指导,具体落实则由扶贫单位直接负责。法律扶贫工作现阶段存在随意性较大的问题,且在缺乏系统制度指导的情况下,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整个法律扶贫过程缺乏系统性约束和规范。但在精准扶贫的要求之下,法律扶贫必须要落实到实处,避免出现空洞化现象和随意化现象,要不断在工作实践当中摸索系统的法律扶贫制度,以实现对法律扶贫过程的系统化管理。国内曾有研究指出,扶贫规范化本质上是对精准扶贫要求的具体诠释,其能够明确指出法律扶贫的基本方向和目标,约束扶贫过程中的实际行为,降低扶贫的随意性,从而获取长期性的效益。由此可见,加强法律扶贫制度设计和优化将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其不仅需要对法律扶贫的流程和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能够从根本上改变现存的随意性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当法律扶贫存在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时,其自身的意义和作用将受到较大的限制和影响,法律在帮扶对象心目当中的地位也会随之下降,且这种行为本身也是对帮扶对象的一种伤害。在优化扶贫制度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开展具体工作:一是加快扶贫立法。早在2011年时,国内就有报道指出了扶贫立法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在经过十余年发展之后,我国在扶贫立法方面的表现相对较差,尽管相关法律的颁布弥补了扶贫层面的法律空白,但由于法律自身的完善程度较低,导致部分扶贫项目并未彻底落实到实际,仅仅是留存在形式层面。基于此,扶贫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快速度,并要针对各个地区的实际贫困情况,给出针对性的法律措施。二是明确各个部门的具体扶贫责任。长期以来,扶贫工作一直都是国家的主要工作内容,其不仅仅是扶贫干部的基本工作职责,同时也应当成为全体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而法律扶贫也是如此。律师参与到法律扶贫工作仅仅是法律扶贫的起步,后续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其中,并在多方合作、多方协调的环境下才能实现问题的解决。三是构建扶贫责任制度。在精准扶贫的要求之下,责任制度的构建已经成为了必然的发展趋势。地方政府需要加强对于扶贫工作的约束,将扶贫工作落实到个人,同时要加强对扶贫工作的监督管理,鼓励同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而从法律扶贫的角度来看,需要严格对参与人员进行审核,规范法律扶贫队伍,既要保证法律扶贫队伍的充足性,也要确保队伍的可靠性。只有在责任制度的约束之下,法律扶贫才能够真正落实,才能够为贫困人群切实带来实惠。
[3]三、律师参与法律扶贫的工作方法
(一)加强扶贫项目法律风险分析扶贫的本质在于改善贫困人口的贫困现状,为确保“输血”环节的顺利落实,律师需要直接参与到法律体检和风险防范扶贫工作当中。在这一过程当中,律师需要就项目的风险性进行综合分析,考虑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多个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从自身专业角度,给予相应的法律风险防控服务,确保扶贫项目可以真正实现收益。只有在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下,扶贫项目才能够有序、稳定的开展,贫困人口才能够积极参与其中,共同促进产业发展,实现脱贫致富的基本目标。
[4](二)提高法律扶贫的针对性从某种角度来看,贫困问题的出现并不仅仅是贫困者个人的原因,其根源上源自于权利救济。而从我国扶贫工作的开展现状当中可以发现,扶贫干部对于保障贫困人口的权益已经有了全新的认识和理解,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社会公认的一个观点。但具体而言,扶贫过程中应当保障贫困人口的哪些合法权益却无人能够提及,最终导致“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并未彻底落实在实际当中,其仅仅是以一句口号的形式而广泛存在。针对这种情况,律师在参与法律扶贫的过程中,需要深入分析导致贫困户贫困的根本原因,并在这一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权益保障操作。若贫困人口因身体残疾,缺乏经济收入来源时,法律需要确保其基本的生存权益,为其争取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若贫困人口因为疾病因素而造成贫困时,则需要给予医疗救助权的争取,保障其基本的医疗需求;而在面对因为贫困而辍学的儿童时,则需要从教育救助权的角度出发,帮助贫困儿童解决上学问题,让贫困儿童如其他社会公民一样享受到系统的学校教育;当贫困户缺乏资金支持时,律师则需要保障其资金扶持权,从法律层面给予其贷款帮助,帮助其成功申请贷款。由此可见,如今的法律扶贫正逐步从漫灌过程进入到滴灌阶段,这也是律师扶贫工作精细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5](三)加强法律扶贫宣传律师需要将法律扶贫宣传视为自己的工作责任和岗位使命,通过日常接待、电视广播、网络宣传等多种渠道宣扬法律扶贫和法律援助制度,让更多贫困人口认识到法律援助指的是为贫困当事人提供的免费法律帮助,从而鼓励更多有需求的贫困人群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体,解决他们在平等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就是“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只有真正让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在法律服务方面遇到困难能及时得到法律帮助,才能让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实现和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弱势群体的积极性,共同促进社会发展。
四、结语综合来看,执业律师需要深刻认识到法律扶贫的现状和具体工作方法,切忌三分钟热度,要在精准扶贫的理念下开展法律扶贫工作,牢记扶贫责任与使命,确保法律扶贫可以真正落实,充分发挥出法律扶贫应有的作用价值,让广大贫困人口真正感受到法律扶贫所带来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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